租客在出租房内自行安装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租客身亡的惨剧,房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5年起,原告黄某、农一、农二及受害人农某共同租住在被告葛某的自建房一楼。出租屋以空房一个月700元出租,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热水器系承租人自行安装于出租屋的卫生间内,且安装时未通知出租人。
2022年,农某在前述出租屋卫生间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黄某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葛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606398元。
被告葛某辩称:被告对死者农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原告方的任何损失。农某系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其自己将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归责于被告。且涉案热水器《合格证》的安全注意事项上明确写着“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事故发生前,被告多次配合政府部门、村委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安全检查,死者农某未开门接受检查,被告已经竭尽所能进行了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在最后一次安全检查过后2天死者就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不应该归责于被告。
法院审理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葛某无故意加害农某的目的和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葛某在案涉出租屋浴室安装热水器,故葛某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葛某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
法院认为,葛某对农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
其一,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关于燃气具一氧化碳中毒的安全宣传已经常态化,农某及其同住家属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当具备关于燃气具使用安全风险的意识;
其二,案涉热水器系承租人(即逝者农某及该案各原告)自行安装,且无证据证明安装热水器时已经过出租人(即该案被告)的许可或已通知出租人;
其三,案涉热水器已经在外壳明确标注安全注意事项,明确禁止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并且,案涉出租屋已经在卫生间外预留热水器安装空间,而该案各原告及逝者农某将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明显违反热水器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自行承担相应安全风险。
其四,出租人葛某将出租屋交付承租人农某及各原告使用后,农某及各原告即对案涉房屋享有完全的占用使用权,出于租户居住隐私等考虑,被告不进入卫生间检查也在情理之中,承租人在卫生间内安装热水器已经超出其注意范围,因此,葛某对农某的死亡不存在疏忽或者懈怠。
其五,葛某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农某死亡属令人悲痛和惋惜的意外事件,但其中毒死亡与葛某之间既无事实上的联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据此而将不幸与遗憾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葛某,并非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因此,被告葛某对原告所受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各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农一、农二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一氧化碳这种无色、无味、无形的气体对人体极具危害,家庭或一些生产场所通风不佳时,煤炉、液化气不充分燃烧或泄露皆有可能引发中毒事故。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介入,更需要广大群众高度重视。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加深群众对一氧化碳危害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其次,生产厂家在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到使用的过程中,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对生产过程加强管理,避免生产纰漏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同时要做好安全注意事项的标注,积极引导和提示消费者。
再次,房屋出租者应及时排查出租屋内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情况,共同降低事故发生机率,承租人应给予配合。
最后,燃气使用者是自己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重视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保持室内开窗透气、通风良好,避免在封闭空间使用,定期请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检查及维护,避免长时间接触燃气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出现头昏耳鸣、恶心呕吐等不适情况要高度警惕,避免意外和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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